上一篇我們了解了男女雙方如何締結婚姻關系及在結婚之后的夫妻雙方的關系及權利義務。本篇我們帶大家了解一下夫妻雙方與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孩子常常被稱為愛情的結晶,可見孩子在家庭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那么父母與子女之間都存在什么樣的權利義務呢?
一、父母對于子女的權利義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通常負有撫養、教育及保護義務,具體到法條為: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前半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父母對于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本質義務是監護人義務。(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所以請家長們一定要重視創造一個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健康活潑的孩子令人欣喜,但結合近幾年的新聞可見,溺愛并不是適合孩子成長的教育方式,因溺愛而塑造的“熊孩子”,其行為不僅體現著一個家庭的素養,更可能讓家長們承擔著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子女對父母的權利義務:
與父母對子女承擔監護人義務不同,子女對父母最重要的是尊重父母及贍養父母。首先子女需要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其次為了體現我國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及從家庭層面對父母的生活進行保障,我國法律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鼻以撟优馁狆B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在上述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其他近親屬關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上述規定可以看到,我國法律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優先選擇由家庭近親屬成員照顧喪失父母的未成年兒童,通過加強家庭成員內部的血脈聯系,盡量避免讓孩子直接由社會撫養,在給孩子一個盡量完美的家庭環境的同時也降低社會撫養壓力。
●特殊子女權利義務
一、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即通俗所說的“私生子”,同時不同于我國古代時期的“庶子”,在當代中國,我國法律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蓖瑫r“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span>(額外科普:我國古代婚姻制度自西周起基本為一夫一妻制,不過在此基礎上額外存在納妾制度,且對于男子納妾有著嚴格的規定。其中妻所生之子為嫡子,妾及婚外情所生為庶子,嫡子與庶子之間地位差別巨大,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查閱。)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見,我國當代社會,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權利地位,我國法律界學者認為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是檢驗社會法治理念發展程度的試金石,也是完善社會法治發展的重要一環,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對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問題持放縱態度,我國大多數人認可:如果社會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不加以區分,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導致計劃生育政策變為空文;另外,還會導致社會道德淪喪,變相鼓勵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負責任的行為發生。
二、繼子女
繼子女一般是指生父母一方死亡或雙方離異后,生父或生母進行再婚,子女對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或繼母,相對應的,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一種姻親關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通過上述規定可見,我國法律對于再婚家庭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保護,一方面是從人身權和人格權來約束繼父母與繼子女,保證家庭的和諧關系。另一方面,對于再婚家庭,適用一般家庭的權利義務。旨在減少再婚家庭特殊感的同時規范再婚家庭的和睦氛圍,盡量降低再婚家庭的糾紛。
三、養子女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見,在我國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至收養關系終結之日前,與一般的婚生子女無異,我國法律一視同仁地保護因收養關系形成的父母子女、近親屬關系。
特殊條款: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以上,就是本次婚姻家庭篇中科普的父母與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科普內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并非重點內容,因此涉及條文較少,婚姻家庭篇主要講述的就是男女雙方圍繞著婚姻存在的各種權利義務。同時因篇幅原因,收養制度將放至下一篇進行科普。下一篇,我們將為大家帶來《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篇科普的終結篇——收養制度及離婚。